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凡是涉及以下表演活动,具体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均需通过相关文化单位的审核,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当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对象: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凡是涉及以下表演活动,具体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申请基本条件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需达到10万注册资金)。
3)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4)其他依法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材料:
设立申请材料:
1.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加盖公章) ;(外地证件需写说明)
(5)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应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港、澳门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加盖公章);
(4)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加盖公章);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加盖公章);
(7)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应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内地与台湾地区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地区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申请登记表》(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合资经营的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合作经营的内地合作者拥有经营主导权。)(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增加“演出经纪”)(加盖公章);
(4)合资、合作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加盖公章);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加盖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应下载并填写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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